南华集团是否应补偿张永强所谓的代为买卖股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差价,两位律师采取的思路是除非张永强能举证陈建、陆平、兴业公司是受其委托购买南华股票并卖出,否则张永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胡律师首先问:“张永强是何时委托陆平、陈建、周伟购买南华的股票?”
对方代理人答:“在承诺函出具后。”
胡律师问:“有无相关委托手续?”
对方代理人答:“因为都是一同作股票的,都是朋友,都是口头委托。”
胡律师问:“当时有无约定在承诺函规定的时间之前股票只可买入不可卖出?”
对方代理人答:“没有。”
胡律师问:“能否陈述陆平、陈建、周伟三人的身份情况?”
对方代理人答:“三人可能要一个月后才可详细陈述,三人现都在国外。”
胡律师问:“基本身份情况也不知道?”
对方代理人答:“今天没有带过来,代理人也不清楚。”
胡律师问:“按照你方提供的证据8,你方认为这是周伟买入的委托单,该委托单买入的人是周伟还是兴业公司?”
对方代理人答:“是兴业公司,周伟只是委托人。”
胡律师问:“张永强与陆平、陈建、兴业公司之间关于委托买入南华的股票是口头委托?”
对方代理人答:“是的,他们是一起做二级股票市场的,都是这样行事的。”
胡律师问:“张永强委托陆平、陈建、兴业公司购买南华股票,有无告知南华集团?”
对方代理人答:“没有,这也不需要告知的。”
从以上对话,可明显看出面对我方的提问,对方代理人对张永强从委托三人购买股票到实际购买股票等一系列基础事实的描述,均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前后矛盾。
首先,在反诉状中,周伟是张永强所称购买南华股票的当事人之一;在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指出张永强和周伟是“一同作股票的,都是朋友”。但在胡律师的质疑、提问后,对方代理人却当庭改称张永强委托购买南华股票的是兴业公司,而周伟只是委托人。其次,根据我方提交法庭的补充证据,张永强当初通过案外人黄军向原告索要补偿款时,主张的股票买入者是其本人、杨林、李玉,而非陆平、陈建、兴业公司。最后,即使真如张永强所主张,其是委托陆平、陈建、兴业公司购买股票,为何没有相关的委托手续?该委托事项,所涉利益、金额巨大,按常理,张永强不可能不出具委托手续。‚既然是受张永强委托买股票,为何陆平、陈建、兴业公司不将购买股票的情况告知原告?ƒ为何不能当庭告知法庭和我方陆平、陈建、周伟的基本身份情况?可见,张永强是在伪造事实。
针对张永强主张的损失、差价,即使真如其所言,陆平、陈建、兴业公司是受张永强所托购买股票,为何他们的资金不全来自张永强?即使仅部分资金来自张永强,张永强作为反诉原告,对于其与陆平、陈建、兴业公司的资金往来,理应具有详细明细,并应能清楚回答出其与陆平、陈建、兴业公司在购买股票所用资金中各自所占比例,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张永强的经济利益,否则,张永强如何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诉请求?但通过对方代理人在庭审时的如下回答,两位律师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永强是在伪造其委托陆平、陈建、兴业公司购买南华股票的事实。
胡律师问:“陆平、陈建、兴业公司买股票的钱与张永强有无关联?”
对方代理人答:“有部分是张永强的。”
胡律师问:“你说购买股票的资金有一部分是张永强的,有一部分是他们三人的,可否明确具体比例?”
对方代理人答:“需要他们回来才可明确。”
胡律师问:“能否提供张永强的汇款凭证?”
对方代理人答:“是通过股票的资金账户转的,是通过张永强的夫人的账户转的。”
胡律师问:“张永强的夫人也在国外?”
对方代理人答:“资金来往非常频繁,所以还是需要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对账才可以明确。”
即使如张永强所称的其委托陆平买入南华股票,但根据张永强提交的证据,陆平并非仅有买入行为,而是频繁地买入卖出,这与《承诺函》中“为了稳定和维护浙江南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价”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同时,张永强所谓的其委托陆平买入股票的实际时间为2011年6月1日,与《承诺函》上落款时间2011年6月14日相矛盾。
结合上述两点,胡律师和王律师提出完全有理由认为陆平仅是二级股票市场中购买南华股票的普通股民,与《承诺函》所涉内容无关,张永强所称的陆平是受其委托购买股票的说法,完全系捏造。
根据张永强提供的两份证据,陆平、陈建所持的南华股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全部卖出,这与《承诺函》中“约定”的“我司承诺到2012年4月15日前,如南华股价低于每股11.1元,我司将补偿卖出价与11.1元之间的差价”不一致,也即张永强主张赔偿损失的事实基础不成立。且正是因陆平、陈建在2011年底大量抛售股票,才导致南华的股价在2012年4月低于每股11.1元(至少是股价下跌的原因之一),因此张永强无权以2011年12月底的卖出价与每股11.1元的差价向南华集团主张损失赔偿。
有鉴于此,胡律师和王律师请求法庭支持南华集团本诉请求,同时依法驳回张永强的反诉求。
无可辩驳 终获胜诉
2015年元旦前夕,杭州中院做出讼争承诺函无效并驳回反诉原告张永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一胜利,获得了集团上下的一片喝彩。在得知张永强没有上诉后,王董事长更是亲自赶到杭州,向两位律师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注:文中的公司名称、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