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四年零五个月的漫长审理,终于对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天格唱片有限公司(原广东飞乐唱片有限公司)、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原惠州市TCL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原上海音像出版社)、第三人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47万元人民币),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所赵箭律师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广东天格唱片有限公司(原广东飞乐唱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全部庭审,在开局不利的情况下,力挽狂澜,扳倒国际巨头,其代理意见终被法院采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07年1月23日,作为国际唱片业巨头的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经过管辖异议二审,又分别在2007年8月21日、2008年6月17日二次开庭审理,2011年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我国录音录像制品发行和出版的规定与国外著作权权利人授权发行行为的冲突,本案曾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征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