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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菜谱封面、布置、装饰风格和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
加入时间:2012-4-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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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维河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为其海口东北人餐厅注册了“东北人”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快餐馆,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47200746。该餐厅设计师纪文静以东北民俗文化特色为素材、以大红色为餐厅内用品的主色调,以凤凰、牡丹图案的花土布为服务人员服饰及桌布等装饰用面料,女服务员花土布服饰保留红绿两种底色,男服务员服饰上的企业名称和广告语为红色。菜谱以红底的花土布为封面配以名称、吉祥物、东北人各分店地址和粗粮、野菜、水饺的广告语,以红双喜、玉米、蘑菇、白菜、萝卜、鱼为固定图案的窗花,确立餐厅的广告语:“粗粮、野菜、水饺——!”“要想营养好,请来东北人吃粗粮、野菜、水饺!”等。1999330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其所使用菜谱的封面上,除服务员人物肖像及其身后的部分背景外,其他部分均与海口东北人餐厅菜谱的封面相同。男服务员服装上也印有“粗粮、野菜、水饺——!”的广告语。该馆店内的布置、陈设、装饰风格也与海口东北人餐厅及其在广州的连锁店的布置、陈设、装饰风格雷同。


金道律师品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

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使用与海口东北人餐厅相同的布置、陈设、装饰风格以及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海口东北人餐厅的什么权?

案例评析

宋维河在经营海口东北人餐厅过程中,由该餐厅企划广告设计师纪文静以东北民俗文化特色为素材设计了餐厅的视觉识别系统,系统涉及字号的字体、装饰及服饰图案、广告语、吉祥物等多个方面,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应该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该系统虽是以东北民俗文化特色为设计素材,但不是对民俗文化的简单照搬, 而是体现了设计者的智力创作, 具有独创性。海口东北人餐厅装饰和使用的广告语、窗花、农家的摆设、服务员的衣着、菜单餐具的设计以及对东北民间传统艺术图案、农具、农家小院的摆设均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重新搭配、组合、摆放,已经构成了具有实质意义的“创新”。这种创新,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属于商业标志法的范畴,宋维河对其商业标志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作为同业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使用与海口东北人餐厅相同或相似的菜谱封面、布置、陈设、装饰风格以及广告语应该构成侵权,因为相同或相似的菜谱封面、布置、陈设、装饰风格以及广告语等表象足以使人相信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主观上有使用宋维河所经营的“东北菜”这一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至少使用与原告宋维河所经营的“东北菜”这一商品特有的商业标志(如名称、包装、装璜和广告语等),造成和宋维河所经营的“东北菜”这一特有的商品名称相混淆,其意图显然不当,有违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的模仿行为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而且确实有证据表明消费者因这种混淆而产生了误认。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使用了与海口东北人餐厅相同及近似的这一构成企业独特风格的营业整体形象的商业标志(如名称、包装、装璜、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和广告语等),并且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侵犯了海口东北人餐厅的商业标志权,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虽然并不复杂,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的保护呈扩大趋势,即已不局限于对注册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已经扩展到对企业特有的商业标志(如名称、包装、装潢、布置、陈设、装饰风格以及广告语等)的保护,这是对企业综合形象、综合权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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