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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辉:开设赌场罪与(聚众型)赌博罪之界限
加入时间:2013-4-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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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从原先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新罪名。“开设赌场”是指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都是赌博犯罪的表现形式,在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在规模、场所、时间、公开性、人员召集等方面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
      (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蔽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具体的赌博活动;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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