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之后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四被告进行公开宣判,其中顾炳鑫律师代理的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由公安部督办,系浙江省首例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翻墙软件,浏览并下载“法轮功”文章,转载到自己的QQ空间,供不特定对象浏览;用智能手机向不特定对象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发“法轮功”短信,发“法轮功”电子邮件。
顾炳鑫律师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维护被告人潘某某的合法权益,在庭审发表辩护词时指出,被告人潘某某在QQ空间转载法轮功文章,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用智能手机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和发“法轮功”短信,证据不足,并进行了非常精细化的分析、论证,取得了比较好的庭审效果和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