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某挪用公款上诉一案作出二审改判:撤销原审的量刑部分,将郭某某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此,由胡东迁、顾炳鑫律师承办的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辩护成功。
被告人郭某某,原系杭州某大学社区教育学院院长(正处级)。起诉意见书指控,郭某某在担任社区教育学院院长期间,在本单位与杭州市萧山区某学校合作办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瞒报教学总收入、多列教师课酬金的方式,把本应上交给学校的办学收益截留,作为单位小金库使用,并将其中的4.8万元予以侵吞,将其中的13.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胡东迁、顾炳鑫律师经过细致入微的阅卷后发现,指控郭某某贪污的4.8万元既被评价为贪污,又被评价为挪用公款,事实上指控其挪用公款的13.8万元中已经包含了4.8万元。两位律师随即向检察院出具书面的《律师意见书》,认为郭某某不成立贪污罪,只构成挪用公款罪。后检察机关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对郭某某贪污罪的指控,仅以挪用公款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郭某某多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为由,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胡东迁、顾炳鑫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围绕是否应认定自首、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量刑情节为郭某某进行辩护,请求二审法院对郭某某减轻改判并适用缓刑。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判三缓三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