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合伙人夏家品律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由无期徒刑被从轻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陈某因酒后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进而用啤酒瓶戳刺被害人致重伤(三级伤残)。2012年6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附民赔偿50万元。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并委托夏家品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审期间,夏家品律师一方面从案件资料入手,另一方面在征得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积极与被害人李某及其家属联系和解赔偿事宜。经过来回不下十五次的努力,被害人李某及家属终于认可夏家品律师所做的调解工作并接受和解方案、原谅了被告人。
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及情节的基础上,采纳了辩护人的减轻辩护观点,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了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减轻刑罚的终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被害人李某及其家属均接受此改判结果、均满意律师调解而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