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顾炳鑫律师代理的鲍某某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由于顾炳鑫律师在开庭时当庭提交调查取证来的书证“110”接警单一份,并围绕自首这个核心问题进行重点辩护,使得被告人鲍某某的自首情节得以认定,从而使得“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获得辩护成功。
本案是一起酒后强奸案。2012年6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鲍某某与张某等四人共同外出喝酒吃夜宵。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鲍某某在房间内,乘被害人醉酒之机,以照顾为由,支走朋友,并反锁房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显示被告人鲍某某是被抓获的,顾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异议。
本案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目无法纪,违背妇女意志,乘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奸淫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鲍某某于案发后曾主动拨打过110报警电话,其得知警察已到现场并选择返回,体现了其在犯罪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视为自动投案;且被告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