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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案例评析
在网络侵权诉讼中,你的赔偿请求合适吗?
加入时间:2012-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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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王强发现自己以“白衣卿相”网名发表在某网页的咏貂禅的一句诗,被印在了江苏电信公司发行的“四大美人”的电话卡上。该套卡共4张,每张面额为50元,共发行5万张。原告认为,江苏电信公司的收益是250万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电信公司给予其150万的赔偿。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电信公司赔偿原告王强人民币2万元而宣告终结。
 
【金道品读】
 
  根据一审判决,王强得到的2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额与他诉求的150万元相差甚远,甚至远低于其为此案而支付的总计5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和差旅费等。原告王强虽然胜诉,但以“惨胜”来形容本案也不为过。诚然,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求多少赔偿是原告的权利,也是原告的自由。但不切实际的盲目提高诉讼请求,意味着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的上升。尤其在网路侵权索赔中,如何合理评估自己的损失并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确实要仔细掂量。否则,得不偿失。
 
【启示】
 
 在网路侵权索赔中,被侵权人的诉求应该以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以侵权行为可能给侵权人增加的收益或者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否则,实为不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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