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日本語 中文版
    · 金道新闻
    · 媒体报道
    · 业务动态
    · 培训讲座
    · 参政议政
    · 公告栏
 
新闻资讯 >> 案例评析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
加入时间:2012-4-14           来源:  
分享到: 更多

【案情介绍】

公民王某原是一家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掌握了其公司多个外国客户名单。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后来,王某离职并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直接与其掌握的原来供职公司的多个外国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王某非法披露并擅自使用其原来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金道品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名单是目前有关商业秘密侵权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客户是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职工离职后,有证据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交易的,那么,该客户名单就不是商业秘密,原职工利用与其原来公司客户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行的业务往来,就不属于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而且没有证据支持客户是基于对王某个人的信赖而与其公司进行交易,可以认定为王某擅自使用其原来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启示】

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是商业秘密,要结合做种因素综合考量。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至少应具备三个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以及保密措施的采取。仅仅是客户名称的简单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根据司法解释,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是商业秘密的另一个关键因素还在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是否基于与职工个人的人身信赖关系。

 
打印此页】【返回】【上一篇】【下一篇
Copyright © 200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浙ICP备06043916号 | 策划制作 合众软件  | 邮箱登录 | 内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