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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迁律师成功辩护 被告人郑某被改判死缓
加入时间:2009-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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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乐清市郑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胡东迁律师成功辩护,2009年4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郑某死缓。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酒后同张某某发生口角、相互谩骂,郑某遂从路边拿来一根棒子追赶张某某,用棒子猛击张某某头面部等处,致张某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手段凶残,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予严惩”,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辩护中,胡东迁律师首先对原判认定的被告人郑某持“棍棒”和“追赶”被害人这两点事实提出了异议,然后从本案是一起突发性案件,被告人郑某作案动机单纯,犯罪手段一般,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等角度认为郑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手段凶残,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再次,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胡律师认为郑某原先所犯罪行为轻罪,本次犯罪又系激情犯罪,故被告人虽系累犯,但罪不致死;最后,基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的积极赔偿并取得他们谅解之考虑,认为对郑某从轻改判为死缓,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胡东迁律师的辩护意见被省高院采纳,被告人郑某被从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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