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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张雯律师承办的侵犯著作权案嫌疑人被检察院不起诉
加入时间:2015-7-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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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年8月至9月间,邓某、吴某、尹某、徐某结伙,先由尹某从其工作单位杭州某软件公司非法获取该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吴某修改及页面设计,徐某修改软件源代码的手段,由邓某、吴某以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名义两次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6万余元。上述四人均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张雯律师接受嫌疑人尹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积极开展工作。
      通过仔细阅卷与会见,辩护人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内容存在诸多问题,按照这一指控,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尹某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而辩护人通过查找相关法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涉案金额16万余元不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而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由于邓某、吴某以杭州某科技公司名义与其中一家公司之间的交易尚在页面设计阶段,没有涉及到尹某所在单位杭州某软件公司的源代码,属于犯罪未遂。尹某因碍于朋友情面才将源代码给前同事徐某,其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尹某将源代码给徐某后,没有实施其他行为,对邓某、吴某的交易情况也不知情。据此,辩护人提出即便认定尹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尹某是否需要对两次销售行为都承担罪责以及其犯罪金额究竟是多少有待商榷。同时,基于案件实际情况考虑,为了争取对尹某最有利的结果,辩护人还积极找寻对尹良有利的情节,提出尹某具有多项从宽处罚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希望检察院对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提交书面律师意见的同时,辩护人还将办案过程中搜集到的类似案例提交给检察院,并与承办人多次沟通交流意见。
       2015年6月29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从《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至此,辩护工作取得圆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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