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本所高级合伙人胡东迁、夏家品律师联合承办的一起受贿案件,二审获从轻改判。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杭州市旅游汽车公司小车分公司经理,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55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胡东迁、夏家品律师接受委托作为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胡东迁、夏家品律师在仔细研究案卷、充分听取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陈某某部分无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其中最大的一笔金额45500元定性有误,依法不能构成受贿罪,并改判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