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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设计与整体运作方案
加入时间:2010-7-1           来源: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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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加强业务交流和规范化操作,提升“金道”品牌形象,2009年10月本所举办了一场“优秀法律文书评比”活动。活动共收到各类法律文书作品31篇,经评选,共有15 篇法律文书获奖。本期撷取其中若干篇获奖作品陆续作一展示,供交流。

  尊敬的××有限公司:

  感谢贵公司对本所的信任,由我们参与贵公司海外公司设立与运作的前期策划工作。本所作为全国少数几家将海外公司作为专门业务来处理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海外公司成立和运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们愿意利用我们所掌握的国内外法律知识和海外公司实际操作的经验,为贵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
  另外,本所在海外的常年合作机构均为在本行业内经验丰富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成熟的外资银行。相信由我们组成的合作团队,一定能用合理和优质的方案实现贵公司海外公司设立和运作的目的。
  根据贵公司的业务性质,以及我们所了解的贵公司设立海外公司的目的,我们草拟了以下方案,供贵公司有关领导决策参考:

  一、背景情况
1.贵公司是一家以品牌服装的生产与销售为主业,已经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正在快速发展的有限公司,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2.贵公司计划在巩固和发展国内已经建立的业务网络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海外资源和国内优惠政策,引进海外品牌与设计思路,拓展海外市场,并扩大在国内市场上的影响。
3.贵公司希望利用离岸公司开展国际设计合作、国际贸易、品牌引进、拓展相关领域和以海外上市为主的融资项目,并致力于全面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4.本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在海外的合作机构,愿意利用我们对国内外法律环境的熟悉和在海外公司设立与运作业务方面积累的经验,为贵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帮助贵公司顺利建立自己的海外事业,实现贵公司的海外扩张之战略目标。

  二、离岸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离岸公司广义上是指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地分离的公司,也就是其经营管理活动全部在注册地以外的公司类型。但我们日常所谈到的离岸公司通常特指注册在一些“离岸绿洲”的公司。所谓“离岸绿洲”,指的是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美国内华达州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它们施行特殊的法律和经济管理模式,使在当地注册的公司经营者,无需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却可以获得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可想象的经营优势和法律保护。
  “离岸绿洲”公司法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共性 :
1.“离岸公司”无需在注册地经营,甚至允许多年完全不进行经营活动;
2.对“离岸公司”完全不征税或税率非常低,或仅针对当地经营征税,其他经营完全免税;
3.对“离岸公司”股东和董事的信息严格保密;
4.完全没有外汇管制,“离岸公司”可以在注册地或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银行开户,且其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自由调度;
  此外,由于“离岸绿洲”一般适用英美法系,崇尚契约自由,允许离岸公司经营者自由约定股权结构、股票类型和经营管理模式,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鼓励信托持股,这些特点都十分吻合国际融资各参与方的要求。同时,“离岸绿洲”通常也是本地区的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业相当发达,为国际融资通过离岸公司操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008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FDI)前十位国家/地区分别是香港、英属维京群岛(BVI)、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开曼群岛、萨摩亚、台湾、毛里求斯,①可见通过“离岸绿洲”投资中国已经成投资者们最常用的投资运作模式。离岸公司除运用于投资外,还具有转移定价、融资上市以及创建品牌等重要功能。

  三、离岸公司总体设计框架
1.总体思路:海外上市主体与国际贸易主体分离
  海外上市是一个涉及面广泛的系统项目,作为上市主体的公司,根据各上市地点的不同,需要符合不同的条件。但多数上市地均对上市主体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规模、利润数额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且要求上市主体的股东结构在一定期限内相对稳定。如果以国际贸易为经营目标的主体作为上市主体,不仅有可能不能符合上市地政策的要求,而且由于各自目标与运作方式不同,还可能造成两种功能的互相制约。因此建议将海外上市主体与国际贸易主体分开设立,并采用不同的股权结构,以有利于贵公司顺利开展各项经营并实现远期发展的目标。
2.以国际贸易为功能的离岸公司设立:两套方案
  针对国际贸易主体,根据贵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发展战略,我们初步设计了以下两套方案:
  方案一:直接设立一家美国公司。
  由于美国内华达洲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具有税率低、设立便捷、责任清晰等优点,并且享有美国公司在全球的较高美誉度,因此,设立一家美国公司,能够满足贵公司品牌创建、投融资以及公司日常运营成本控制等公司发展和运营等全方位的需要。
  方案二:先设一家BVI公司,再通过该BIV公司设立一家香港公司。
  香港是全球品牌知名地,设立一家香港公司无疑能够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知名度。同时,由于是通过BVI公司设立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股东与贵公司之间无任何联系,而BVI公司股东信息严格保密,因此将香港公司作为品牌实际运作中心能够确保与国内公司严格分离,既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又在香港公司和贵公司之间设立了一道“安全防火墙”。
3.以海外上市为功能的离岸公司设立:注册地匹配业务类型
  以海外上市为目的设立离岸公司,需要根据贵公司的业务类型选择最适合上市的注册地点,并确定相应的股权架构、董事会组成、章程文本等内容。如选择开曼公司实现海外上市具有一定优势,特别是在亚洲地区,开曼群岛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仅有的二个获准上市的离岸法域之一,另一个为百慕大群岛。此外,开曼群岛与美国之间往返便捷,往返美国迈阿密和开曼的航班航程仅需1小时。百度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正是利用开曼公司。
4.品牌创建中的离岸公司运用
  品牌创建采用两种途径:一是自创品牌,二是引入境外知名品牌。前者需要企业长期的积累,后者则能在短期内迅速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企业通常结合运用这两种途径。
  引入境外知名品牌操作。如果品牌持有人同意,建议以境外公司作为品牌受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再由境外公司授权给贵公司的国内公司使用。这种安排不仅可以通过自由约定品牌使用费降低税务负担,避免与品牌持有人的纠纷直接影响到国内的经营主体,而且在贵公司掌握多个品牌时可以自由进行资源配置。当然,这种操作方式也将有利于贵公司日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反之,如果以贵公司国内某公司作为品牌受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不利于贵公司节省税费,规避品牌运作风险,以及长期品牌战略的灵活运用。
  作为品牌受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的公司可以设立在香港、美国等地,如有需要还可以考虑先在意大利或法国设立一家品牌持有公司注册自己的品牌或受让他人的品牌,提升有关品牌的含金量。

四、具体方案设计
1. 方案说明
1.1贵公司在意大利注册一家公司作为设计和品牌基地(以下简称:意大利公司)。
1.2贵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三家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每间公司仅需1名股东。每家公司的股东与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避免为同一人。
1.3以A公司、B公司作为股东,在香港设立一家综合性海外公司(D公司),作为国际贸易的中转站以及品牌的实际运作中心。D公司的董事应避免为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公司应在香港设立虚拟办公室,可在法律上形成实际运作。具体来说,D公司在香港应选择下列服务:传真收发、邮件收发转递、专人接听电话、网站管理、商业地址、信息收集、展览准备及贸易洽谈等商业服务。
1.4 BVI(C)公司在中国上海浦东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E公司),该公司作为国内公司的出口基地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利用E公司收购国内公司的部分股权,投资设立国内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等公司,并利用合并报表降低国内各子公司的税收负担。
1.5意大利公司设计的品牌商标均由意大利公司在各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然后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品牌销售和经营则全权授权香港D公司进行操作,每年向D公司收取一定的商标使用费。意大利公司的收入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费的定价控制,进而控制意大利公司的税务负担。
1.6香港D公司的商品从浦东E公司进口,然后转口销售到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留存香港,并获得免税优惠。
1.7贵公司可以考虑将在国内注册的商标转让给意大利公司,同时由意大利公司授权国内公司生产使用,授权香港公司境外销售经营,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1.8根据贵公司快速的发展速度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在进行了上述操作后,可以考虑进行海外上市融资,或在上市条件尚未成熟时通过香港公司采用其它的融资方式。在海外上市融资时机成熟后,在开曼注册成立一家控股公司取得意大利公司、香港D公司以及浦东E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对公司在全球的优良资源进行整合,以开曼公司为主体进行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海外市场的上市融资。
2.方案功能实现
  通过方案设计,贵公司将拥有四家海外公司、一家浦东外商独资企业、一个由意大利公司进行设计,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和销售的国际品牌,一个进行全球经营和海外投融资的良好架构。
2.1短期目标功能--税收调节
  BVI三家控股公司A、B、C公司,虽然有较大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BVI政府规定对BVI公司的境外经营所得一律不予征税,因此可以完全免税。
  意大利公司:虽然意大利的税负较高,但是意大利公司本身的收入来源仅仅是香港公司支付的品牌使用费,而支出主要是设计师的薪水。只要控制好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就可以使意大利公司基本上无税务负担。
  香港D公司:由于香港对境外收入不征税,因此香港公司除了在香港本地的销售收入需要纳税,其它的收入均来自于境外,可以不向香港政府纳税。同时,如果贵公司需要将产品在香港销售,则可以利用其他离岸公司与香港企业进行贸易行为,而货款应由离岸公司设在香港境外的离岸账户接收。
  浦东E公司:除享受外资企业在浦东企业的各种优惠,在与香港公司的贸易过程中,通过合理转移定价的方式将部分利润转移至香港公司,从而降低国内的所得税负担。国内其它公司:通过与浦东E公司进行合并报表,享受浦东E公司的同等待遇。
  通过转移定价等手段实现合理避税是离岸公司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将香港公司作为国内公司与国外客户的贸易中转站,在离岸公司与国内公司之间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等方式;同时利用作为品牌受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的离岸公司进行品牌使用费的自由约定,可以达到调节利润、降低税负、享受优惠、优化资产配置、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进而达到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总体调控的目的。
2.2中长期目标功能-品牌创建、市场拓展品牌创建。意大利公司进行整体设计并进行注册的商标,通过香港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品牌经营的国际品牌,不仅能提高产品的品位,提升企业的形象,而且可以为贵公司成长为真正世界知名的服装企业集团打下基础。
国际市场拓展。通过香港D公司作为品牌经营的虚拟平台,向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进行全面辐射,可以大大扩展企业的市场空间,创造企业的发展机遇。同时,在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将拥有更多的选择。另外,时机成熟时,可以利用中国大陆与香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取得香港《原产地来源证》使产品销回大陆时享受免税政策。
2.3长期目标功能--对外投资、融资上市
  A、B、E等公司股东身份的保密使我们进行更灵活的操作方式方面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并且通过BVI公司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免税的优势;此外,如果要对某些行业进行短期投资,利用BVI公司进行不仅获得免税的优势,而且日后想抛售股份,可以免去有关机关审批的繁琐程序。
离岸公司注册地的法律规范及制度健全,股权安排灵活,也便于投资机构的获利退出机制。贵公司在需要融资时可通过设立相应的离岸公司进行海外上市或其他融资,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五、方案合法性
  本方案设计基于我国的《公司法》、《外资企业法》等我国法律法规、香港的《公司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意大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方案实施的合法性。

  六、本所负责事务
1. 为贵公司海外公司架构提供建议;
2. 协助设立离岸公司;
3. 协助境外品牌许可谈判等事宜;
4. 协助进行海外上市筹划;
5. 全程法律咨询和整体税务筹划。

  以上初步方案供贵公司参考,最终方案将根据贵公司发展思路确定,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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