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化名)与B小姐(化名)曾经是同事兼好友,2007年A先生根据B小姐的口头要求,累计汇款数百万元给B小姐。2008年B小姐离开浙江另行创业,A先生即要求B小姐归还“借去”的数百万元汇款,而B小姐否认存在借款关系拒绝归还。于是A先生委托本所王全明律师发起诉讼。王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一方误认为是借款,而另一方不认为是借款,借款合同不成立形成的给付缺乏原因之不当得利”,遂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历经近两年的诉讼,(期间B小姐向A先生及A先生所在公司另行发起合作协议纠纷之诉,劳动合同纠纷之诉,均被我方驳回诉请),终于在2010年9月获终审胜诉,帮助A先生追回数百万元的损失。
不当得利案件虽然是债务形成的原因之一,但在民法中规定非常原则、不具体,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特别是对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案的胜诉,与代理律师的充分取证举证不能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