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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迁、夏家品律师辩护成功 常山首例新类型受贿案发回重审
加入时间:2008-10-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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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12日,常山县首例新类型受贿案——原XX高速公路常山XX检测站站长毛X X受贿等一案经胡东迁、夏家品律师二审成功辩护,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常山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15日,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毛X X与同案徐X X私分国有资产33万余元,与同案王X X共同收受张XX贿赂76万余元。2008年6月17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其中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13年。毛X X不服判决、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胡东迁、夏家品律师接受毛X X的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先后五次前往常山县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了解案情。
      2008年8月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庭上,胡东迁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结合证据与法律,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原判认定毛XX收受王XX、张XX贿赂共计764455元,与事实不符。1. 王XX送给毛XX胞弟64455元一事,毛XX自始至终根本不知情。2.毛XX与王XX既不是特定关系人,也没有过通谋,从中更没拿到过一分钱。3.原判将70万元认定为收受干股分红式中的受贿款,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客观事实。4.一审判决将70万元和64455元均认定为毛XX的受贿款,自相矛盾,显然是典型的“重复评价”行为。
二、原判认定毛XX私分国有资产330200元、构成犯罪,与事实不符,属定性不准,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判决将330200元款项定性为国有资产,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将330200元款项定性为国有资产,属定性不准,违反法律规定。
       胡东迁律师的当庭辩护点出了原判诸多矛盾冲突之处。庭后,胡东迁、夏家品律师又与经办法官多次沟通、交换意见。终于,辩护意见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9月12日案件被裁定发回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多亏了胡律师你们的努力和付出,才有今天这来之不易的阶段性胜利!”毛XX家属感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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