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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成功代理一起刑事控告案件
加入时间:2012-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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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刑事法律部吴萃律师收到委托人金某转交的开化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信访事宜答复意见书》,由于金某对于处理结果比较满意,已经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上签署“无意见”,这标志着我所圆满完成了这起代为刑事控告案件。这也是刑事法律部在办理非诉案件中的又一次成功尝试。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开化县某大酒店财务总监)因构成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前该县政法机关曾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调查了数个月),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件历经侦查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2年3月14日起诉至法院,涉嫌的罪名仍为挪用资金罪。因该大酒店的唯一股东——本案的委托人金某发现,单位另有数千万的资金莫名其妙地不翼而飞,其多次到司法机关和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但苦于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而公安机关又因为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缺乏扎实的证据锁链,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对徐某某其他罪名的指控。
     今年3月,金某经多方打听,慕名找到我所刑事法律部,主办律师吴萃博士在其他人员的配合下,通过对该大酒店大量财务凭证和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各种材料进行长达一个月的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宝贵的证据材料进行反复梳理、认真比对,终于在浩瀚的材料堆中找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种种相关书证、物证,然后紧紧抓住这些蛛丝马迹,锲而不舍地把这些貌似不相干、实则有必然联系的证据材料串起来,形成扎实的证据锁链。随后,吴律师有经过反复推敲,写出一篇高质量的控告报案书,该文内容翔实、逻辑严密,讲述事实、有根有据,分析案情、环环相扣,阐述定性、准确恰当。
     该县司法机关在收到控告报案书和证据材料后,经过认真研究和协调,决定立即停止审判机关原定次日将要进行的开庭审理活动,让检察机关以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由公安机关在2012年5月31日对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将该案与原来认定的挪用资金一案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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