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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案例评析
你知道“酸酸乳”吗?
加入时间:2012-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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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512月,蒙牛公司发现董建军(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正在销售的由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酸酸乳这一乳酸菌饮料,该饮料不仅使用了与蒙牛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蒙牛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蒙牛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董建军和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经查,蒙牛公司的酸酸乳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金道律师品读】

蒙牛公司的酸酸乳商标注册申请虽然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两被告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酸酸乳品牌及特有的包装、装潢,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两被告的行为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启示】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蒙牛集团公司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商标驰名与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综合以上因素,蒙牛公司的酸酸乳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应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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