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某食品企业因在第29类牛肉干等食品上使用合法注册商标“小丸子”女孩形象被日本动漫巨鳄日本动画株式会授权公司告上法庭,诉称杭州某食品企业擅自使用樱桃小丸子动漫形象进行商标化使用、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使用,侵犯了日本动漫公司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竟争,要求停止使用小丸子商业标识并赔偿五十余万元。
本所王全明律师、江力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仔细调研并查证了“樱桃小丸子”卡通形象的原始权利人,又巧妙的从原告仅是该漫画的影视作品的被授权人,而非该漫画中樱桃小丸子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或被授权人因而丧失权利基础的角度出发进行抗辩,同时援引了某外省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参考,充分论证了动漫影视作品中影视作品与其中的动漫形象间复杂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原告自动撤诉。本案为中国企业成功应对日本文化产业巨头的文化侵蚀诉讼树立了良好的典型,取得了积极正面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