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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结婚”获取拆迁补偿款是否构成犯罪?
加入时间:2017-7-25           来源:伍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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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杭州夫妻通过“假离婚”获取拆迁补偿款的两则新闻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一则是712日《青年时报》的报道称,杭州有两对夫妻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获取拆迁补偿款,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另一则是717日《澎湃新闻》的报道称,17日从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获悉,日前,该局西湖区转塘街道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名,其中,刑拘17人,取保8人,训诫5人。

上述两则新闻对于一个典型案例的事件经过描述如下:

2005年,转塘街道某项目拆迁。骆某和妻子方某的住房也在搬迁范围。按当时的搬迁政策,骆某、方某以及女儿一共可以得到20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本来,一家人可以在新家里幸福地生活,但夫妻俩听说了一种发财的路子——可以假结婚或者假离婚,多获一些拆迁补偿。

2011年,骆某和方某离婚了,当时离婚的理由是“感情问题”。到了20151月,夫妻俩知道原先的拆迁项目即将截止安置,于是打算分别找人结婚,这样可以增加回迁安置人口,多拿安置补偿。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安徽的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表示,拆迁所有的补偿都归自己所有,但是许诺可以给对方一笔好处费。谈妥之后,两对夫妻相互结婚。由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他们也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116万余元。拿到房和钱后,当年底,骆某、方某就和对方离了婚,并分别给了两人10万元的好处费。

2017年初,转塘街道联合公安部门对历年拆迁安置信息进行“回头看”比对时发现,骆某和方某的婚姻情况存在异常。公安部门随即立案侦查,34日,骆某和方某被警方抓获,此后那对安徽夫妻也落网。

对于该案件的认定,在律师实务界有很多律师提出了质疑,核心观点在于本案的结婚、离婚的手续均经过民政局的登记确认,合法有效,在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续期间,依照拆迁补偿办法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并不存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因此不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甚至有文章指出该案是典型的政府利用司法机关为其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买单。

笔者认为,身为律师,在指出执法者屁股决定脑袋的同时,也应避免自身同样存在屁股决定脑袋的问题。对于执法者就本案构罪可能性的如下分析,律师如何作深入思考,从而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1、本案可能存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标准的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如前所述,对本案认定持反对态度的观点称本案中关于嫌疑人双方的婚姻登记、注销均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本身也合法有效,嫌疑人在申领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提供的婚姻登记手续也符合拆迁补偿相应的规定,因此嫌疑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笔者认为,本案之所以存在定罪的可能性就在于此处据以定罪的诈骗手段之一的隐瞒真相,并不限于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本案隐瞒的事实真相是嫌疑人双方经过事先预谋,确定结婚、离婚的时间节点,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以及配合行为一方的好处比例,而这一事先通谋显然违背了作为本案被害人即政府拆迁部门设置拆迁补偿规则,保障确实需要居住且迫切需要享有被拆迁住房相应权益的被拆迁人之利益的初衷。

虽然制度上可能存在缺陷,但如果政府拆迁安置部门事先知道嫌疑人希望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多领补偿款的目的,显然政府作为被害人绝不会愿意为上述补偿款买单。而这一买单行为显然是基于被害人陷入的错误认知所致,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主观意愿。

2、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且嫌疑人是希望通过合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刑法看实质,民法看关系,这是笔者的一位导师多次强调的刑事思维逻辑,本案中嫌疑人貌似通过合法的途径利用拆迁安置规则中的漏洞合理的无争议的取得了拆迁补偿款,但该手段的貌似合法并不能影响其主观目的的非法性,显然嫌疑人是希望通过上述手段获取超过其原本应当享有的预期补偿,嫌疑人也从未考虑过二人将建立家庭共同享有拆迁补偿款以及因二人的婚姻所带来的拆迁安置的利益,嫌疑人的目的只在于借助另一个陌生人的帮助,利用民政部分不问缘由的婚姻登记制度,以达到其一人领二人或多人拆迁补偿的目的,而该超额补偿部分显然有违拆迁补偿安置的初衷,也并未实际安置到因结婚所增加的人口上面。这样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当然不能被一句手段合法就直接否定。

3、本案客观上造成了明显的社会危害。

有观点认为本案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是政府拆迁安置的制度漏洞所致,所以该社会危害不应由嫌疑人买单,但笔者认为纵使本案拆迁安置的制度存在瑕疵,但嫌疑人也不能以存在瑕疵为由堂而皇之的通过上述手段攫取本应属于政府或者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并非嫌疑人动了政府的“奶酪”才被追究责任,而是因为嫌疑人出于非法目的所获取的拆迁补偿,本质上不仅侵害了被拆迁安置群体的利益,根本上侵害了全体公民的利益,是让全体公民为嫌疑人个别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来买单。既然嫌疑人触动了老百姓的奶酪,那可能的被追责也就无可厚非了。

综上所述,执法者会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形式合法之手段掩盖其非法之目的,隐瞒其先结婚、后领款再离婚的事先预谋,以达到多领拆迁补偿款之目的的行为在上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然而基于本案由政府拆迁安置规则存在漏洞且早先上述“假结婚”、“假报户口”等行为大量存在的特殊性,对于上述二嫌疑人是否最终必然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要求嫌疑人退缴全部超额补偿来阻却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笔者认为是需要执法者深入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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