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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报道还是求证澄清——“帅康”名誉遭侵权纠纷案件实录
加入时间:2010-3-15           来源:胡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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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结案   引发深远思索

  庭审结束后,被告一方表示了一定的诚意。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于2008年11月25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
  被告《华夏时报》社在2008年12月20日前删除其在网站上刊载的《传惠而浦并购帅康》的标题其文章,并在2008年12月20前在《华夏时报》刊登上述文章的相应版面上用相应字体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标题字体同原文标题字体,正文字体同原文正文字体。电子版在《华夏时报》网站首页同时发布三天),为原告邹国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由法院先行审核确定。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子结束了,可是案子之外的思索没有结束。新闻传媒在向社会大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的同时,不应忘记自身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公众和政府对于社会情势的认知和判断,都与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关。新闻媒体对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不懈追求,是赢得公信力和尊重的基础。在真实的前提下,舆论监督才有力量。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担当好正确引导的责任,要求媒体必须时刻讲求新闻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对于“真假”的判断,是其职业精神的基本要求和职业道德的底线。新闻媒体必须严于律己,增强责任感,不断提升新闻报道的舆论引导能力,始终保持正确导向和社会公信力。

* 胡淑莉,本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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