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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
加入时间:2010-12-22           来源:沈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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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飞来的“反垄断案”传票

  2009年11月,从没上过法庭的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意外地收到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湖州的另一家白蚁防治公司———湖州一亭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亭公司”)在杭州中院提起了反垄断诉讼,状告白蚁防治所实施了垄断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220余万元(一亭公司在开庭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进行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额增加至669万余元)。

  对于这一飞来的诉讼,而且是数额巨大的反垄断诉讼,白蚁防治所领导以及全体员工都十分诧异,因为垄断这一概念对于他们来讲,似乎都是国有大型企业才会有的行为,而他们公司作为一个仅有员工十余人的小公司,平时都是依法开展白蚁防治工作的,怎么会构成垄断了呢?由于对方主张赔偿数额巨大,白蚁防治所也不敢有丝毫懈怠,及时与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取得联系,而我则有幸亲历了这起全省首例垄断纠纷案。

  “白蚁”背后的特殊行业背景

  白蚁防治行业对有些人来说也许比较陌生,但这是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白蚁对房屋、古建筑、木质产品,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都十分严重,所以白蚁防治工作实际上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该工作专业性较强,长期以来都由政府承担该项工作职责,而白蚁防治机构一般都是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且省建设厅对白蚁防治机构的资金、技术人员等都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就目前而言,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白蚁防治机构仍为事业单位性质,我省除了湖州市区的“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在2005年进行试点改制成立公司外,其他地区的白蚁防治机构均为事业单位性质。改制后,白蚁防治所继续在湖州市区开展白蚁防治工作,由于这些年湖州市区仅该公司一家白蚁防治机构,因此市区所有的白蚁防治工作均由该公司承担。

  2008年底,一亭公司在湖州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成立之初注册资本20万元。成立后,由于该公司技术人员未达到省建设厅规定的相应条件,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认为其不具备开展白蚁防治业务的资格,因此拒绝其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0年3月,湖州市区又成立了第三家白蚁防治机构,即湖州滨湖白蚁防治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在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从事白蚁防治的资格,因此顺利通过了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的备案,依法可以参与湖州市区的白蚁防治工作。目前,湖州市区的白蚁防治市场已经完全放开,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与经过备案的有资格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欲与争锋   还需苦练内功

  一亭公司指控白蚁防治所采取不正当手段,促使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一亭公司开展白蚁防治工作,致使白蚁防治所占据了湖州市区100%的市场份额。乍一听,湖州市区就白蚁防治所一家能够开展工作的白蚁防治机构,似乎确有垄断之嫌,但深入了解后就会发现,不是白蚁研究所和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有任何猫腻才造成这种局面,而是由于白蚁防治机构严格的从业要求才造成了暂时无人可与之争锋的局面。

  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设立白蚁防治单位要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更是明确规定“申请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机构备案,要配备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经过白蚁防治专业培训,并获得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经过白蚁防治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白蚁防治单位执业。”由此可见,白蚁防治工作对技术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并不是谁想做就能做的。一亭公司想要依法开展白蚁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首先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只有苦练内功,才能在白蚁防治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只可惜,一亭公司仅有一人参加社保,也不能提供公司技术人员的名单,因此根本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而白蚁防治所则实力雄厚,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浙江省白蚁防治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浙江省白蚁防治一级资质单位,连年被评为全国、全省白蚁防治先进集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

  一亭公司认为白蚁防治所占据了湖州市区100%的市场份额,因此构成垄断。垄断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我国目前针对垄断行为的法律是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法还对如何认定三种垄断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而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有七种表现(包括一个兜底条款)。就本案而言,一亭公司指控白蚁防治所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前述第2种垄断行为,但又无法明确白蚁防治所到底实施了怎么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难看出,一亭公司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等同了起来,错误地认为白蚁防治所占据了湖州市区100%的白蚁防治市场份额,就构成了垄断。而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该法并不禁止企业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本案中,白蚁防治所虽然客观上承担了湖州市区100%的白蚁防治工作,但并未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也没有限定交易。如果湖州市区还存在其他有从业资格的白蚁防治机构,那么建设单位是可以自主选择的,市场份额也将会发生变化。因此,市场是放开的,只不过没有适格的竞争者而已。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

  准备充分   激辩法庭

  在了解本案特殊背景、领会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本案的法律关系也变得非常清晰。为确保案件胜诉,承办律师在庭前还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做足了准备。开庭时,承办律师对一亭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并从“起诉书所称的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白蚁防治所没有实施任何垄断行为、一亭公司没有在湖州开展白蚁防治业务完全是出于自身原因、要求赔偿669万余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等五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并在庭审过程中始终保持主动地位。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一亭公司提出的要求确认白蚁防治所构成垄断的诉请,及赔偿669万余元的诉请,一亭公司不服事后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8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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