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非常简单:2012年5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小鹏与被害人朱民开在酒吧饮酒后,乘坐出租车途径天目山路保俶路口附近时,苏小鹏趁朱民开醉酒之机,窃得朱民开的黑色袋子一只(内有77200元现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联系苏小鹏的驾校教练,在教练电话通知后,苏小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77000元并发还被害人朱民开。在审理过程中苏小鹏亲属代其退出赃款200元。
胡律师经过仔细斟酌,对案件辩护思路进行了整体布局,认为本案有两个切入点:一是盗窃罪名是否成立,另一个是量刑上是否能改判缓刑。
针对第一个切入点,胡律师和同事顾炳鑫律师认为,因为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已然持有,继而占有。侵占行为是以已然持有为前提的,这里的“已然持有”可以基于委托关系而持有、基于租赁关系而持有、基于担保关系而持有、基于借用关系而持有、基于无因管理而持有等。本案中,上诉人苏小鹏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保管被害人钱款的义务,为避免受害人的利益受损失而管理和事实上支配被害人的钱款,是基于无因管理而已然持有钱款。之后,苏小鹏将已然持有的被害人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应定性为侵占罪。所以,两位律师在书面辩护意见中指出,西湖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苏小鹏不构成盗窃罪,其基于无因管理先已然持有涉案钱款继而非法占为己有,应定性为侵占罪。且,侵占罪是告诉乃论之罪,故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上诉人苏小鹏盗窃罪不成立。
针对第二个切入点,胡律师认为苏小鹏自2012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至其接受本案,他已失去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从务实的角度看,如果苏小鹏不能被宣告无罪,那么被宣告适用缓刑也是非常理想的辩护效果。因为虽然数额在盗窃罪量刑中是重要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要结合被告人平时表现、犯罪手段、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自首、立功、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进行评定。因此,两位律师决定为苏小鹏适用缓刑做全方位准备。其中有三方面的准备较为关键:
第一,胡律师让苏小鹏的父亲无论如何要找到被害人朱民开,并真诚地道歉,取得其谅解。终于,经过苏小鹏父亲再三真诚的道歉和恳求,朱民开出具了《谅解书》,对苏小鹏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第二,胡律师和顾律师一起前往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与学院领导进行深入、友好的沟通,希望学院能够出面帮学生一把。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学院出具了《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关于苏小鹏盗窃案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表示苏小鹏在校表现良好,曾作为浙大篮球队首发队员,多次参加全国大学生篮球比赛,获得省第一名两次、分区赛亚军、全国前十六强等优异成绩。希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苏小鹏从轻改判,给其以自新机会。
第三,两位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即使不能宣告上诉人苏小鹏盗窃罪不成立,也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改判,并适用缓刑。理由简要如下:
1.上诉人苏小鹏在大量饮酒之后一时糊涂,临时产生犯意,主观恶性小。
2.上诉人苏小鹏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虽已认定其自首,但未在量刑上充分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上诉人苏小鹏积极主动完全退赃,体现了其悔罪之深切。
4.上诉人苏小鹏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虽尚未查证属实,但体现了上诉人对犯罪行为的痛恨。
5.上诉人苏小鹏是浙江大学优秀的学生,为浙江大学和浙江的高校赢得过无数荣誉。
6.被害人朱民开开具了《谅解书》,对上诉人苏小鹏予以谅解。
7.上诉人苏小鹏的母亲、爷爷均患有严重的疾病,常年卧床不起,本案可能涉及两个人的生命,请予以高度重视。
两位律师在起草补充辩护意见的同时,搜索到了全国范围内盗窃金额巨大被判缓刑的案例,并选取了其中的三个案例递交给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参考。
之后,两位律师多次赴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希望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西湖区司法局发来《审前社会调查》,欲对苏小鹏改判缓刑,请对他予以接收。在两位律师有理有据有情的说服下,西湖区司法局终于同意接收苏小鹏进行社会矫正。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的圣诞节前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苏小鹏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回顾本案,有以下几个亮点对本案的辩护效果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一,辩护人让被告人苏小鹏的家长设法与被害人沟通,最终获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的谅解。第二,辩护人积极地与浙大公共管理学院进行联系,浙大公共管理学院出具了被告人苏小鹏平时在学校表现一贯良好,出于帮助人、挽救人的角度,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从轻处理的意见。这对于量刑很有帮助。第三,考虑到苏小鹏是名牌大学即将毕业的学生,是一时糊涂喝了酒以后去了犯意,所以他的主管恶性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他适用缓刑能够更好地取得改造人、挽救人的效果。做了以上工作后,最终使苏小鹏从一审的五年实刑改判为二审的缓刑。